关于印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基本职责》和《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基本职责》和《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局属相关单位:《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基本职责》和《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考核办法(暂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5月29日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基本职责一、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基本职责县(区)人社部门设立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集中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并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区)人才服务、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全县(区)相关规划并具体实施,负责预测预报人力资源相关信息,统筹开发全县(区)人力资源,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二)参与制订并具体实施全县(区)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县(区)人力资源市场现场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等各类招聘活动。(三)组织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与管理相关工作,推进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化建设。(四)参与拟订各类人员创业方案,贯彻落实创业政策,强化创业服务,营造创业氛围,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格局。(五)参与全县(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服务工作,负责开展人才测评工作。(六)负责帮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负责开展劳务输出、劳务派遣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工作,引导发展家庭服务促进各类城乡劳动者就业。(七)负责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岗位社会保险等政策性补贴的初审工作。(八)组织实施各类人才培训、就业培训工作。(九)负责全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十)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作,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接续和终止手续。(十一)负责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核定,以及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业务台账、缴费记录。(十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支付、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年度基金预算决算报表。(十三)负责审核办理参保人员退休(职)养老金核算、建档、待遇发放工作,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十四)负责社会保险稽核以及社保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十五)负责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的签定和费用结算管理,并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指导。(十六)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赔付。(十七)负责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咨询,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工作。(十八)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十九)承办上级行政主管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基本职责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设立专门的服务场所或服务窗口,向城乡居民和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并指导、监督社区(村)服务站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基本职责:(一)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二)负责审核、上报就业、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失业登记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四)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五)负责社区(村)就业岗位的开发,做好组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开展创建充分就业活动。(六)负责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七)负责审核、上报小额担保贷款资料,做好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八)负责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九)负责承接辖区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缴纳、关系转移申请和注销、待遇领取申请、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冒领养老金追缴等业务。(十)负责做好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城乡社会保险资源调查,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受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挂失、解挂、补换卡等业务。(十一)负责辖区内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参保缴费通知单、受理社会保险举报和投诉、社会保险情况公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资料管理。(十二)负责辖区内各类人才开发服务工作。(十三)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开展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及劳动争议排查、预防工作;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乡镇、和谐企业(园区)创建工作。(十四)负责受理辖区内群众的来访接待、协调解决一般性投诉举报,发现和化解基层劳动纠纷、解决劳资矛盾;协助查处辖区内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十五)参与组织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调解协议的情况,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十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社区(村)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十七)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和专项调查工作。(十八)完成上级人社部门交办或授权的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三、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基本职责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设立服务窗口,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主要承担以下基本职责:(一)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二)分类建立城乡就业情况基础台账,适时更新服务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三)负责受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和初审,承担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四)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五)了解掌握、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六)协助开发社区(村)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七)掌握有创业意愿人员信息,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协助贷款回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八)开展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就业援助对象申请,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上门入户援助。(九)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十)负责辖区内有关社会保险服务工作。(十一)指导辖区内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十二)了解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落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十三)协助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十四)负责本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和专项调查工作。(十五)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考核办法(暂行)为推进做好全市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及验收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372号)精神,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服务平台建设考核(40分)根据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要求,从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服务场所、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等六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机构建设(5分)。按照川编发〔2010〕11号、川人社发〔2010〕44号要求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的得5分。每少设一个县(区)服务平台扣2分,每少设一个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平台扣0.5分,每少设一个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扣0.4分,每少设一个行政村公共服务平台扣0.2分,扣分以5分为限。相邻社区和中心村合建共用一个服务站的,合并考核。(二)人员配备(7分)。执行川编发〔2010〕11号文件规定,合理配备专、兼职人员的得7分,其中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平台3分,社区公共服务平台2.5分,行政村公共服务平台1.5分。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得分按照“(已配置人数÷应配置人数)×相应层级公共服务平台分值”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得分大于对应项目分值的按照对应项目分值确定,应配置专职人员而配备兼职人员的按照“已配备兼职人员数×0.8”计算确定已配置人数。(三)经费保障(8分)。1.人员经费(5分)。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规定落实。聘请编制外人员的,应通过纳入财政预算、公益性岗位补助、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补助资金等解决,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全员、全额解决人员经费的得5分,未解决工作人员经费的按照“已筹集人员经费总额÷应付人员经费总额)×5”计算确定得分。2.工作经费(3分)。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并能够维持日常工作和信息系统正常运转的得3分;未纳入专项预算,能够维持日常工作和信息系统正常运转的得2分;未纳入专项预算,不能够维持日常工作和信息系统正常运转的得0分。(四)服务场所(7分)。根据《四川省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试行)》规定,规范建设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合理布局,功能设置齐全,标示标志清晰,环境清洁整齐的得7分。布局不合理的,根据情况扣0.1-1.5分;功能设置不齐全的,每少设置一个功能区扣0.5分,扣分以3分为限;标示标志不清晰的,根据情况扣0.1-1分;环境清洁整齐欠佳的,根据情况扣0.1-1.5分。(五)服务设备(6分)。根据《四川省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试行)》规定的“服务设备配置清单”,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设备配置齐全且能正常使用的得6分。设备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缺一种设备或不能正常使用扣0.3分,扣分以6分为限。(六)信息化建设(7分)。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金保专网畅通的得1分,建立人社业务信息系统用户账户并能正常操作和使用的得2分,各项数据实现入库并及时维护更新的得2分,能够提供自助终端查询服务的得2分。二、规范化管理考核(35分)根据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要求,从管理是否规范、对工作人员是否开展了定期培训、服务范围是否全面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一)管理规范(10分)。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业务经办流程和标准,公告公示服务项目、岗位职责、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上墙的得10分。未建立服务清单的,扣1分;业务经办流程和相关标准未建立或建立不全的根据情况扣1-2分;岗位职责未建立或建立不全的扣0.5-2分;管理制度未建立或建立不全的,每少一个制度扣0.5分,扣分以2分为限;服务项目、岗位职责、管理制度等应公告公示而未公告公示的,每少公告公示一项扣0.3分,扣分以3分为限。(二)定期培训(5分)。每年对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并对培训情况建立规范档案的得5分。开展了培训但未建档的扣2分;未开展培训或未参加培训的得0分。(三)服务全面(20分)。将就业创业、人事人才、社会保险、劳动关系、档案管理、统计调查(信息收集)等服务项目在条件具备时逐步纳入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服务内容,能按照我市全部下延项目提供服务的得20分;不能按照全部下延项目提供服务的,按照“(提供服务项目数÷我市全部下延项目数)×20”计算确定得分。三、服务情况考核(25分)(一)被投诉的处理(8分)。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履职尽责,遵守工作纪律,未发生违反工作职责及纪律等规定的得8分。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及纪律等规定,受到服务对象或单位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扣分以8分为限。情况严重的取消个人及所在县(区)、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年终评优的资格或者进行个人待岗培训。(二)规范办公秩序(7分)。在各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整体环境干净整洁,办公物品摆放规范,工作人员着装整洁,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及其它例行检查事项达到标准的,得7分。每出现1个不合格项目,扣1分,扣分以7分为限。(三)违法违纪处理(10分)。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得10分。工作人员有一般违纪情形的,每次扣1.5分,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每次扣2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情形的,或被处以刑事、行政处罚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情形的,扣10分。扣分以10分为限。点、面考核相结合,考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除“机构建设”外,每年按照随机抽取一个县(区)级服务平台、两个乡镇(街道)服务平台、三个社区(村)服务平台进行考核的方式进行,市对县(区)考核按照“县(区)级服务平台得分×20%+乡镇(街道)服务平台加权平均得分×40%+社区(村)服务平台加权平均得分×40%”计算确定。90-100分为完全达标,80-89分为综合达标,60-79分为部分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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