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21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部省市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地“黑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细化管理办法,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抓好本项工作。

二、认真落实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按照《办法》确定的黑名单”认定标准,对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用人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列入“黑名单”。 违法用人单位及责任人被列入“黑名单”后,各地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实行联合惩戒,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协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畅通信息推送渠道,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联合惩戒,使失信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用工行为。

三、按时上报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本地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情况及“黑名单”企业,分别于每年的515日和1215日前书面报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遇有重要情况,也可随时上报。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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