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渠河饮用水水源专项整治行动启动,这些行为要被罚款

为进一步加强渠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4月19日,遂宁渠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洗衣等专项整治行动拉开帷幕。

4月19日,渠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等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召开。

渠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将持续至5月底,由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联合执法组,采取高压态势,每周开展不少于两次专项执法,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了解多一点:

那么,渠河水源保护区是怎么划分的?在渠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游泳、钓鱼、洗衣会受到什么处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如何举报?

渠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是怎么划分的?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文件要求,渠河水源地于2010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划定范围如下:

一级保护区:以遂宁经开区滨河自来水厂取水点上游1000米的九莲寺桥为上界,遂宁兰林自来水一水厂取水点下游100米为下界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各2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遂宁经开区北固乡北固村九莲寺桥上游2000米的北固乡石溪村先锋桥段,至遂宁兰林自来水有限公司水厂取水点下游300米的渠河水域,及其两岸纵深200米的陆域,不含一级保护区范围;

准保护区:从遂宁经开区北固乡石溪村先锋桥至船山区新桥镇凤台村白土地庙段渠河水域及其两岸纵深200米的陆域。

渠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不能游泳、钓鱼、洗衣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渠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钓鱼、洗衣或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保护区游泳、钓鱼、洗衣

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我们的饮水健康和生命安全

请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不要在渠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游泳、垂钓、洗衣等

发现饮用水源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请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

或者0825-2391838,0825-2391920

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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