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七夕节、“5.20”等特殊日期都会迎来结婚登记热潮。今年,又多了一个与“爱”有关的好日子,2022年2月22日(星期二),也是农历正月廿二,因“二”与“爱”谐音,因此这天遂宁全市婚姻登记中心也将迎来结婚登记小高峰。
目前,我市多个婚姻登记中心已约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的“2月22日”显得尤为特别,为避免扎堆登记,我市各婚姻登记中心将充分考虑本地区疫情风险等级、窗口容量、场地大小、人员配备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电话或微信、网络预约及未提前预约现场办理等情况,合理确定当日办理登记总数,分批分时段登记,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避免发生交叉感染或聚集性感染。
一直以来,我市各级民政部门深入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市民政局要求各婚姻登记中心提前做好应急预案,采取增配人手,午间延时服务,提前预审材料等方式,在保障疫情防控安全前提下,更好地满足办理结婚登记新人的需要,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各县(市、区)婚姻登记中心
地址及联系电话
结婚登记时需携带哪些证件资料
1.男女双方户口本、身份证以及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红底彩照)。2.现役军人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军(警)官证、军人身份证】。3.离婚后再结婚还需出具离婚证或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判决书需出具法院的判决文书生效证明)。
结婚登记具体办理流程
1.男女双方持准备的材料到咨询台审核资料。2.审核合格后领取《结婚登记申明书》,并由本人填写。3.填写完成后即可领取号码等待登记。4.登记完毕,可到颁证大厅进行宣誓和颁证。
温馨提醒
为规范落实疫情防护措施,各婚姻登记中心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按照“戴口罩+测温(正常)+查验健康码(绿色)+出示行程码(绿色)”的进出管理制度,请新人们积极配合。同时,希望新人们合理规划,避免扎堆,“只要感情好,天天都是好日子”。
延伸阅读:民法典婚姻家庭法
1.婚姻家庭基本规定
(1)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①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①亲属: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②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③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2.结婚
(1)结婚要求:
①自愿原则: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4)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未到法定婚龄。
(5)胁迫结婚:
①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②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③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②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②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夫妻关系
(1)夫妻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4)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5)夫妻扶养义务:
①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6)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7)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8)夫妻共同债务:
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9)夫妻财产约定制:
①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④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0)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4.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1)抚养赡养义务:
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教育和保护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4)遗产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非婚生子女权利:
①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6)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①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5.协议离婚
(1)含义: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离婚冷静期:
①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②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调解及诉讼离婚
(1)含义: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离婚其他规定
(1)婚姻关系的解除: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限制:
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8.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探望
(1)子女的抚养:
①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③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④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子女探望权:
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9.离婚时财产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经济补偿请求权: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10.收养
(1)被收养人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条件: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儿童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⑤年满三十周岁。
(4)收养关系的成立:
①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③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④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5)收养要求:
①收养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②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③无配偶者收养限制: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④收养自愿原则: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⑤优先抚养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6)收养的效力:
①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③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