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机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砖厂堆放的易起扬尘的物料均未覆盖,未设置围挡,无雾炮、喷淋等抑尘设施,厂区内道路扬尘较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锁定证据,并于2022年4月26日对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机砖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