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政策依据。多次咨询省市主管部门,确定以《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劳办发〔1996〕238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对1996年1月之后的临时工进行补缴保险费。二是清理历史数据。对以前已经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人员进行再清理,特别重点清理认定连续工龄人员,必要时查阅其档案,准确锁定其连续工龄起始时间,重新认定其视同缴费年限,确定要补交保险费的时间段。三是积极组织补缴。将补缴时间段通知到参保个人和参保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讲明政策和要求及不补缴的后果,本人同意补缴后,制定补缴计划,并告知其补缴金额,要求参保人员前往所在单位补缴,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穆思如)
大英县机保局全力保障“临时工”参保缴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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