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的《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起止时间: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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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27日
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促进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垃圾。包括废灯泡灯管、废家用化学品、废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等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目录,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志、标识、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管理原则】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科学管理、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建设计划】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的总体布局,制定相应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集中运输、处理等重点设施的建设,保障生活垃圾管理设施的建设与正常运行。
第八条【设施配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计划及标准,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暂存和拆解设施,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建立集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处置、其他垃圾焚烧等于一体的固废协同处置利用场所。
第九条【配建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设施】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等污染防控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设施。配套建设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条【分类处理设施选址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选址应当统筹区域协调、科学合理布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与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应当满足所在地水资源保护、大气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避免临近人流密集区域,选择在交通便利、人口密度小且对居住区影响较小的地区。
第十一条【设施保障】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由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产生者责任】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源头减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示范作用,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不得采购提供内部办公场所使用的一次性杯具。集中用餐的,不得提供一次性餐具。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使用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源头减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回收。
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塑料袋。
住宿、旅游业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十五条【餐饮行业源头减量】
餐饮服务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鼓励在餐饮配送服务中采用可以清洗消毒、重复使用的餐具,并提供回收服务。
支持减少因外卖产生的废弃包装物、食物残渣等生活垃圾。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且集中用餐的,鼓励采用可循环餐具。
第十六条【农贸包装源头减量】
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配送中心等推行净菜上市。
第十七条【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军队单位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居民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为管理责任人;成立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物业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客运站、火车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管理责任人职责】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细则,并公告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三)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
(五)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更换,对生活垃圾投放设施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按标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按规定报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规范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原则,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军队单位等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进行分类收集,有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当对餐厨垃圾进行单独收集;
(二) 居住区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按“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进行分类收集,上述场所从事餐饮工作的应当在其范围内单独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分类投放要求】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投放。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家庭厨余垃圾应当先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处理等其他减量化方式排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
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禁止性规定】
禁止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要求】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 应当及时告知管理责任人按要求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按规定报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分类收集和运输单位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对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二)作业车辆应当密闭、整洁,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并在显著位置标示分类收集、运输标识标志及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
(三)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
(四)根据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种类、收集和运输量、作业时间等合理配置运输车辆、确定运输频次,明确运输时间等;
(五)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每日进场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及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
(六)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规范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集中运输单位管理要求】
生活垃圾集中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分类接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保障生活垃圾运输设施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规范处理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
(三)待转运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分类处理方式】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处理单位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大件垃圾经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分类处理单位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二)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规范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并定期维护设施;
(三)禁止将已经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四)处理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残渣、污水、渗滤液、粉尘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六)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检测结果、水、大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结果;
(七)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每日进场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以及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回收利用】
商务部门应当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的协同发展。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服务,采取覆盖、遮挡、清扫等必要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八条【资源化利用】
厨余垃圾应当采用产沼、制肥等生化处理方式,或作为用于绿地林地土壤改良、工业生产、经济作物种植的资源化利用产品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五章 促进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宣传参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和体验设施,免费向市民开放。
宣传部门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宣传,加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三十条【社会参与】
市、县(市、区)、市直园区管委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志愿者或者专业人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活动。
物业管理、酒店、餐饮、旅游、物流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与源头减量的培训、指导和评价工作,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与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本市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回收利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激励机制】
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推行“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积分兑换”等方式,激励单位、家庭和个人积极参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与回收利用。
第三十三条【表彰奖励】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考评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第三十五条【信息化管理】
市、县(市、区)、市直园区管委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与监测数据。
第三十六条【应急机制】
市、县(市、区)、市直园区管委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污染防治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无法正常作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第三十七条【社会监督及社会监督员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县(市、区)、市直园区管委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探索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县(市、区)、市直园区管委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专致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核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管理责任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集、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未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集中运输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密闭存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未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在生活垃圾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每日进场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以及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内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行政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农村适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管理模式。
第四十六条【衔接条款】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任务已完成调研、起草和意见征集、修改完善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 《条例》的制定必要性
(一)固化垃圾分类示范市试点建设经验做法的需要
2019年11月,我市被确定为全省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之一。自作为全省示范城市以来,市委市政府高位推动,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制定了《遂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健全了工作机制体制、建立了分类收转运和处置体系,加强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因地制宜打造了一批示范小区、单位和街道,逐步形成了以整建制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经验模式。
这些通过实践总结探索出的体制机制、实施路径、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需要通过地方性立法提炼作为长期性的建设成果进行运用,需要通过地方性立法上升为全民意志,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更稳、更好地向纵深推进。
(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可以有效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既是衡量我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依据,也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抓手。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将改变人们生活中的已固化的行为和习惯,涉及全社会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和每个人,这需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努力和改变。从实际工作视角出发,到2022年底,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要实现全覆盖,但体制机制的建设、过程环节的管控、行业部门的协调合力等都还需要在前期试点示范的基础上优化完善。本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考虑,特别是不能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不能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商环境优化的大政方针相抵触,需要通过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调整、解决若干矛盾问题,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能够于法有据,各方面职能职责在法治的框架下进一步厘清理顺。
(三)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持续推进法制保障的需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加快建立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和批示。住建部等国家部委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任务指标,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生活垃圾分类已纳入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管理的总体部署中。我市作为全省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又是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市,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理应走在全省前列。适时出台《条例》,特别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将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7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参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6个中央部委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借鉴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64部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绝大部分都是2020年以来颁行或修订的,可以说《条例》依据充分,表述合法。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按照市人大6月30日、市政府7月15日相继召开立法推进会统一部署,我局牵头、市人大、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参加组成了《遂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调研起草组,于2021年7月—8月组织在本市各地、各行业领域内开展了调研工作,收集汇总相关调研报告16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5192份(其中纸质问卷5078份,网络调查问卷114份),基于这些具有较强代表性的问卷民意调查,起草组于10月形成《条例(初稿)》,10月13日—11月13日,通过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征集了群众意见近百条。
11月8日,起草组成员单位召开立法工作推进会,经研究确定了《条例》适用范围为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并将名称增加“城市”二字,更改为《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此后,再次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街道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转运、处理企业、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社会群众广泛征求了2轮意见建议,六易其稿。
12月7日,市政府张韬副市长组织市人大、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赴成都市城管委考察学习。12月16日,起草组组织召开了征求公众意见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人民监督员、省级垃圾分类专家、市法院、市检察院、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市建筑业协会、市物业协会、市餐饮协会、垃圾收转运、处置、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以及街道办、社区群众代表等相关负责同志30余人参加。按照领导指示,结合座谈探讨意见和学习收获,起草组经过反复研讨、推敲、打磨,于12月22日由我局主要领导主持专题会审议通过,形成了今天提交贵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总体上按照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工作流程进行排篇布局,共七章47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分类标准、管理原则的总体要求、各方面职能职责以及规划、建设、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促进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了法律责任。
(一)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分类标准、原则目标,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等。
(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共5条,主要明确了建设计划的制定、各类设施如何选址、具体配置及设施保障。
(三)第三章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共10条,明确了产生者的首要责任,分别针对生活垃圾产生量大的公共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商超、住宿旅游业、餐饮业、农贸等规定了源头减量要求,界定了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同时规范了分类收集容器和投放要求。
(四)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共7条,主要从收集、运输和处理等3个环节分别对具体工作内容和从事单位明确了要求,对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特别进行了规定。
(五)第五章促进与监督共9条,分别明确了宣传、志愿服务、社会参与、经费保障、激励机制、表彰奖励、政府考评、信息化管理、应急处置、社会监督等内容,体现了全民参与,加强监管。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共7条,严格依照上位法、严格参考已经实施的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针对违反本《条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确保法律的可行性,保障垃圾分类工作的法律武器。
(八)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参考适用、除生活垃圾之外其他垃圾的管理衔接和实施日期。
五、《条例》的特色亮点
(一)兼具指导性、实用性、完备性
《条例(草案》是指导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总纲性顶层法规,围绕贯彻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导向,致力于将生活垃圾分类落实到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倡导城市绿色发展方式,坚持解决当下问题和着眼长远相结合,坚持依法依规与实事求是相结合,既从全局上提纲挈领进行总体规范,又明确规定了具体组织实施的基本要点和权责程序;既从宏观上统一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又从微观上区分不同实施主体和对象,以明确生活垃圾分类适用范围和标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体系为导向,注重实际可操作性,加强宣传引导,培养市民分类习惯意识养成,鼓励社会群众参与共同合作,着力强化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与监管,形成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
(二)紧密贴合遂宁实际
一是明确提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适用范围。前期试点区域为主城区市区和各县(市)城区。而农村地区受限于地广人稀、基础设施相对较差、投入与“收、运、处”产出不成正比等实际情况,暂不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二是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基本标准。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是分类管理的基础,对生活垃圾进行四分类是全国大多数城市的普遍做法,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这三类基本一致,存在争议的是第四类名称为厨余垃圾还是餐厨垃圾。由于2019年12月,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
三是规范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体系。借鉴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验,将我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体系基本流程规定为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首先保证生活垃圾前端分类投放,其次做好中端分类收集与运输,最后严格监管分类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
(三)突出全社会参与,强调预期引导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尚处于起步探索和逐步推行阶段,涉及公民每日的必要生活行为,从我市前期调研发现的问题来看,主要存在着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不强、投收运处各环节设施设备缺乏、宣传推广和知识普及不足、文明素养不高、理解支持度不够等问题。本着立法解决问题的思路,《条例(草案)》用第五章一章来规定全社会参与和促进保障的各方面事项,用生活垃圾分类的预期引导群众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更加文明健康,规范全社会参与的具体工作。
(四)法则详细、执行性强
《条例(草案)》全面分析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中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和需要重点管控的要素,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法律责任,每条法律责任均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部门、处罚对象,细化了处罚措施,涵盖了所有行为对象,在实际工作落实中具有较强的可对照性、可操作性,能够凸显法制保障作用,有力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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