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
一、案情简介
近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问题线索移交,反映遂宁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气处理装置不符合要求。经查,遂宁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垫高上述车辆尾气处理装置的温度传感器,涉嫌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