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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川拓旺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02 16: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安责改字〔2025〕1号

四川拓旺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MA66H91U2M

法定代表人:邹*斌

地址:遂宁市安居经济开发区化工园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使用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尾气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1.43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Ⅱ类规定的1.0 m-1排放限值,超标0.4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2025年5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2025年5月22日),证明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叉车尾气取样检测;

2.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5)第0167-12号),证明叉车尾气检测数据超标;

3.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3日),证明叉车尾气检测数据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尾气超标的叉车,并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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