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3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移交线索对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作业,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其排污许可证编号为DA031的窑炉废气排气筒开展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为459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超标倍数为2.825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5年3月31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4.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