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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拓旺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02 16:1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安罚字〔2025〕2号

四川拓旺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MA66H91U2M

法定代表人:邹*斌

地址:遂宁市安居经济开发区化工园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使用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尾气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1.43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Ⅱ类规定的1.0 m-1排放限值,超标0.4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2025年5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2025年5月22日),证明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叉车尾气取样检测;

2.四川蜀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蜀检检字(2025)第0167-12号),证明叉车尾气检测数据超标;

3.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3日),证明叉车尾气检测数据超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环安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缴款编码:51090125000116954682 )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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