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通报2起涉气典型案例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3-20 19:0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凉山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9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凉山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遂某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为“2-PJ******”的液压式挖掘机)正在排放黑烟。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排放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要求该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50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遂宁高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超标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3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夏季臭氧污染巡查移交的线索对高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生产作业,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在厂区运输货品的移动叉车(川H03047)进行尾气检测。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的移动叉车(川H03047)林格曼黑度和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均超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Ⅲ类限值规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责令其整改,对该公司处50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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