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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审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的通知

 

遂宁市内部审计师协会

遂内协发[2009]11号 签发人:唐建生

 

 

遂宁市内部审计师协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审计局、各内审机构: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以及市政府《关于创建法治政府的意见》遂府发(2009)8号文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审计行为,作如下通知:
一、各内审机构在开展内部审计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后,应作出审计报告和决定,并督促落实审计报告和决定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内部审计进行重大项目审计时,要实行公示制,提出反映情况的起止时间、联系电话,送交书面材料的地点,审计结束时,除涉及国家和单位商业秘密外,要将结果在本单位公开。
三、各内部审计机构,要按规定向市内部审计师协会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内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内部审计资格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定期接受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廉政纪律,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促使内部审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维护内部审计人员合法权益。
七、内部审计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依法依纪处理。

二○○九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规范 内审 行为 通知
抄送: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市审计局。
遂宁市内部审计师协会 2009年9月3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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