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5年3月4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2项,经初审均不符合要求。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5年3月5日至3月7日)。
一、遂宁市安居区滨江北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遂宁市鹏安投资有限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三)基本情况:遂宁市安居区滨江北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位于安居区滨江北路,施工单位遂宁市鹏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该项目工程渣土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产生数量约为72立方米,运输至位于安居区318国道的安居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消纳。
(四)存在问题: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规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行政许可条件之一为服务对象类型是企业法人。经核查遂宁市鹏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运输单位安居区磨溪镇尹志货运部的营业执照,该经营部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有关条款,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不属于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二是遂宁市鹏安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居区磨溪镇尹志货运部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多处显示“长沙市”相关内容,不属于四川省和遂宁市管理范畴。
(五)审查意见:不同意办理,我局已一次性向遂宁市鹏安投资有限公司反馈审查意见及存在问题。
二、遂宁市安居区凤凰街道-国贸东西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水木青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遂宁市安居区凤凰街道片区老旧小区附属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遂宁市鹏安投资有限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三)基本情况:遂宁市安居区凤凰街道-国贸东西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水木青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遂宁市安居区凤凰街道片区老旧小区附属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位于安居区凤凰街道,施工单位遂宁市鹏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该项目工程渣土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产生数量约为127立方米,运输至位于安居区318国道的安居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消纳。
(四)存在问题: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规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行政许可条件之一为服务对象类型是企业法人。经核查遂宁市鹏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运输单位安居区磨溪镇尹志货运部的营业执照,该经营部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有关条款,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不属于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二是遂宁市鹏安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居区磨溪镇尹志货运部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多处显示“长沙市”相关内容,不属于四川省和遂宁市管理范畴。
(五)审查意见:不同意办理,我局已一次性向遂宁市鹏安投资有限公司反馈审查意见及存在问题。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在公示期内向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5楼1513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2320318。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