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市房金管函〔2016〕2号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登记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科、室、部:
根据《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3届10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的登记费80元/户,不再由贷款申请人支付,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期房登记费由房屋开发商垫付,存量房登记费由房屋中介公司垫付,每季度凭发票、贷款人名册到我中心报账。请各科室及管理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