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市房金管函〔2015〕7号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部: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届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1、延长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原则上到申贷职工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25年;离申贷职工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延长其贷款年限至其退休后1—5年。
2、降低首付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一律确定为20%;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不能满足资金需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允许其同时进行商业按揭贷款。
3、全面放开异地贷款。全国范围的缴存职工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都可以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实施域内互贷。缴存职工在我市辖区内的非缴存区(县)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在缴存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父(母)与子(女)都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可以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然后以子(女)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然后以父(母)名义贷款,贷款额度不受影响,但贷款额加上提取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
6、职工贷款一年后,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在两次提取期间其贷款未发生逾期,提取资金可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夫妻双方总共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还款额度;如在两次提取期间其贷款发生过逾期,提取资金须直接划入银行过渡户进行大额还贷,夫妻双方总共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已还款额度;职工自愿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资金直接划入银行还款过渡户还贷,夫妻双方总共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夫妻双方总共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还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提取公积金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本文所定条款自2015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间遇国家、省有政策调整的,以国家、省的政策为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可根据我市实际适时调整相关政策。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