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我单位对办事人员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标准办理时限。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二条 单位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部门、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计算。
第四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首接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六条 中心副主任对本单位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