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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5-06-0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市房金管函〔2015〕6号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科、室、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届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及以上;

    2.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辖区内户口所在区县和工作所在区县无自有住房;或虽已购买但尚未达到入住条件的期房(以实地考察为准),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3.缴存职工家庭承租本市辖区内户口所在区县或工作所在区县商品住房、公共租赁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4.职工1年内未曾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金额

    1.缴存职工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以百元为单位,下同),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

    2.缴存职工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提取金额不超过120元/年,租房提取总金额不超过11000元/年。

    3.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总额不足时,可全部提取双方余额。

    4.多人共同承租同一套住房,提取金额按租金分配方案,在可提取金额中按各自负担房租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提取金额。多人共同承租同一套住房,以此房名义提取的房租总金额不超过11000元/年。

    5.缴存职工家庭承租多套住房的,一年只能就一套租赁房屋申请提取。

    三、提取时间

    提取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办理提取。

    缴存职工首次申请自住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下一次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租房提取每年办理1次,不累计提取。

    四、提取证明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填写《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经单位审核盖章。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家庭户口所在区县和职工工作所在区县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查询结果3个月内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通过银行支付的房屋租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承租商品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密切协作、配合、支持,实施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查实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骗提黑名单,除向有骗提行为的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外,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单位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我市有关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规定一并废止。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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