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4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缴存职工的住房贷款压力,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的业务实际情况,起草了《遂宁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123日—2024221日。请将相关建议意见反馈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东平北路市民中心5号花瓣三楼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编:629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58709094@qq.com

联系人:任杨杨,联系电话:08252330763

 

 

 

附件:《遂宁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123日            

 

 

 

 

 

遂宁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我市缴存职工家庭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还款压力,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称“商转公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向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商贷”)的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包括“以贷还贷”“先还后贷”两种办理方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即配偶,下同)除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在办理原商贷时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信用良好,原商贷未结清;

(三)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且借款人或其配偶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四)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且产权人无借款人或其配偶以外的第三人;

(五)能以所购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及期限不得超过本市现行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及期限,同时不超过商贷剩余本金扣除3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且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具体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视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借款人还贷能力、房屋当前市场价及竣工时间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六条  原商贷已还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申请贷款材料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应该提供下列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等;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原件等;

原商贷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查询证明原件

)原商贷余额证明最近24个月的还款明细;

商贷结清证明(“先还后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复审同意后提供);

)符合扣划要求的主贷人银行卡及账户信息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以贷还贷借款人原商贷银行为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的,商贷银行同意配合借款人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可向原商贷银行直接申请商转公贷款,需先结清贷款余额。原商贷余额大于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须补齐差额部分

(一)贷款申请。申请人在原商贷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

)贷款受理。原商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贷款复审。原商贷银行初审通过的,提交公积金中心审

)合同签订。中心审批通过后,原商贷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办理抵押权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商贷银行与借款人办理第二顺位抵押,取得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贷款发放。原商贷银行达到结清条件后公积金中心划转贷款资金至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基金户。

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原商贷银行结清后,及时注销第一抵押权登记

第十条  先还后贷。采取“先还后贷”方式的,需借款人在结清商贷前申请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申请初审通过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

贷款受理。受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贷款复审受托银行初审通过的,提交公积金中心审

)偿还贷款。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解除原不动产抵押登记并向受托银行提供商贷结清证明

)签订合同。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办理抵押权登记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贷款发放。受托银行达到放款条件后,由公积金中心划转贷款资金至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银行发放贷款资金至借款人提供的受托银行借记卡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并持续3个月,可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当个贷率高于85%(含)时,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暂停或控制“商转公”贷款业务规模。

第十二条  房屋坐落于本市主城区(含船山区、市直园区)的商转公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市本级受托银行受理,其余商转公贷款分别由本市房屋坐落地所辖的受托银行受理。

第十三条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我市现行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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