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市政府3600会议室召开了四届二次全体会议。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任委员罗孝廉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副主任委员邓云主持了会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处长尹久亮应邀列席会议。
会议议定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遂宁办事处关于批准辖区内农商行(农信社)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行的请示》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搭建信贷平台推进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支持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农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为农民提供延伸至镇(乡)的住房金融服务,省农信社遂宁办事处请示将辖区内农商行(农信社)作为我市住房公积金受托行。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将我市辖区内的农商行作为住房公积金受托行。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公积金个贷率居高不下,已超过95%,资金流动性紧张的矛盾非常突出。为确保我市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即,在房屋套数认定上,实行“认贷又认房”,首套房首付不低于20%,二套房首付不低于40%,不向第三套房及以上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向近五年内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在贷款额度确定上,实行“最高贷款额度与职工家庭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5倍,同时,本地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限额35万元、本地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限额40万元、异地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对备案时间超过12个月的购房合同,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全体委员同意《建议》,并决定从2017年8月1日起,受理贷款申请时执行调整后贷款政策。
参加会议的委员:邓云、刘旭清、蔡立春、何春林、温勉光、杨屹东、陆京会、黄健、邓兰英、王家银、周纪伏、皮飞、梁勇、宋向东、王海燕、熊翠平、刘敏、钟一瑾、李春。
委托代会的委员:彭普诚(杨海军代)、姜国全(林军代)、胡道军(吕新代)、杨文彬(田斌代)、米红芝(邓章林代)。
请假的委员:罗孝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