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0月04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遂宁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遂市房管委办20214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遂宁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遂宁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遂宁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公积金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330日                  

 

 

 

遂宁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2020号)精神,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四届七次会议决定,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提取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一)纳入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二)职工及其配偶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近一年内有过其他提取行为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需提取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支付改造项目个人出资部分的依据。

四、提取频次及金额

(一)列入我市城镇老旧小区专项改造实施规划的,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起12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二)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个人自行负担的实际费用(不含政府补贴部分)。如需对提取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先进行预收件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凡弄虚作假,涉嫌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负责收集项目相关信息提供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好信息采集工作。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止,具体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遂宁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实施细则

 

为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作用,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2020号)精神,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四届七次会议决定,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提取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一)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未设有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不含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

(二)职工及其配偶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近一年内有过其他提取行为的,不能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需提取配偶的提供结婚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居民同意书(含:拟增设电梯业主协议书、业主签名名单、费用分摊和现场公示等);

(四)电梯使用登记证;

(五)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出资部分的依据。

四、提取频次及金额

(一)本则出台前经批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已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的,自细则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本细则出台后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的,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二)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个人分摊实际支付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及政府补贴部分)。如需对提取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先进行预收件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凡弄虚作假,涉嫌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负责收集项目相关信息提供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好信息采集工作。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止,具体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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