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8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公务 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公务 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部:
为规范我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和公务接待管理,根据《遂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遂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出台《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3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差制度
市本级中心、船山管理部工作人员出差,先填写出差审批单,经中心主任(主任不在岗由副主任代理)审批后再出差;其余管理部工作人员出差,先填写出差审批单,传真给中心主任(主任不在岗由副主任代理)审批后再出差。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未经审批的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
二、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差旅费
1.城市间交通费。除主任外,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安排公务车,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凭据报销交通费。高于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2.住宿费。出差人员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住宿,据实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费用自理。到市内区(县)出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市中心带队到管理部以及管理部到市中心出差,由市中心办公室统一安排;管理部之间出差,报中心主任同意后,由负责接待的管理部安排住宿。
3.伙食补助费。严格执行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出差人员到工作所在地城区周边乡镇(市区县统一之规定)出差,不发伙食补助费。安居管理部工作人员出差,如报销了伙食补助费,则扣去当期误餐补贴。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陪同人员用餐费按《遂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报销。
4.公杂费。严格执行公杂费补助标准。
5.调动、搬迁差旅费按规定执行。
三、报销管理
1.出差一次报销一次,严禁打捆报销。
2.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住宿票、车船票等凭证,并有每一位出差人员在差旅报销单上签字。
3.出差人员到本中心外参加会议、培训,如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不能报销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到本中心参加会议、培训,如统一安排食宿,用餐一次交50元。
4.差旅费报销由办公室主任初核,中心副主任复审,中心主任审签。
5.执行差旅费预算管理。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1、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市本级中心、船山管理部的接待,持派出单位公函经中心主任(主任不在岗由副主任代理)审批后再接待;其余管理部的接待,先将派出单位公函传真给中心主任(主任不在岗由副主任代理)审批后再接待。未经审批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对外接待,必须有被接待单位的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费用。
    市本级中心工作人员到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由市本级中心出具公函(介绍信),审批后带给管理部,管理部参与接待人员不超过3人;除中心统一组织的会议、培训、稽核等活动外,管理部到中心汇报工作等,一般不安排接待;管理部之间的交流学习等活动,请示中心主任同意后,可安排接待,参与接待人员不超过3人。
    3、被接待人员需按规定缴纳伙食费,报销接待费用中不包含被接待人员的伙食费。
    4、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有关规定。
    5、坚持一次接待一次报销,严禁打捆报销接待费用。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填写好接待清单,作为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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