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2日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和紧急重大情况的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三定”规定、内设科室职能职责规定和承担的应急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我市区域涉及市场监管方面的突发事件和紧急重大情况的应急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日常事务工作。市局应急办设在综合协调科,由综合协调科科长兼任主任。
第三条 紧急重大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人身安全、影响重大的事件;
(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到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2.人数虽不到30人但行为过激,经一线工作人员处理后仍难以控制或平息事态,影响较大的;
3.有申请罢工、游行行为的。
(三)较大级别(Ⅲ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较大级别(Ⅲ级)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五)较大级别(Ⅲ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
(六)影响单位机关办公的严重违法行为;
(七)阻碍、抗拒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执法的严重违法行为;
(八)其他紧急重大情况。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局应急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组织编制本部门应急预案。
第五条 市局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急工作共同职责:
1.宣传贯彻中、省、市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将应急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总结。
2.加强安全事故预防,协调解决应急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
3.加强应急管理、编制与职能职责相对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体系并组织演练,加强应急联动,有效处置安全事故(事件),减少事故(事件)损失。
4.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和市局下达的应急工作目标任务。
5.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应急其他工作事项。
6.指导督促下级对口部门做好应急工作。
第六条 市局机关负有应急工作职责包括:
(一)综合协调科。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编制遂宁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组织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推动应急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
(二)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内部应急工作;机关防火、防震减灾等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应急排班,应急值班室后勤保障工作。
(三)价格监督检查科。负责组织开展价格应急事件处置。
(四)食品生产科。负责参与食品生产环节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五)食品流通科。负责参与食品流通环节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餐饮服务科。负责参与餐饮服务环节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药品安全科。负责参与药品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编制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八)医疗器械科。负责参与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九)化妆品监管科。负责参与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市局其余科室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急值班制度
第七条 设立应急值班室,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按照安排坚持应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地点值守,严禁无故脱岗行为。
值班人员必须保证电话、传真、移动通讯设备等畅通,带班领导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
第八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每件事情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必须清楚、准确、及时记入值班记录并签名;交接班时,要逐件交接处理事项。
对领导交办的事项,值班人员要认真传达和办理,及时催办、查办和反馈结果,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第九条 值班期间,如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应以局应急办的名义立即向上级应急办书面报告;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凡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和续报不及时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值班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值班记录不得交由无关人员翻阅,不允许无关人员在值班室闲聊,防止假冒或行骗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及值班事项处理记录等要按规定整理、保存,并及时归档。
第四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对已建立的应急预案,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或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要求进行修订,确保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 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包括: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数码相机、车辆等。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保障应急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须就在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运行机制,实现动态储备。
第十六条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实效;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储备物资予以补充和更新。
第十七条 按照“统筹调配,合理用车”的原则,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实时调度,保证“人在岗、车在位”,做好经常性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应急用车一律由办公室专人调度。原则上制定专职人员驾驶,其他人员不得擅自驾车。应急车辆一律停放在制定车库。
第十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局应急办办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各县(区)、园区应急车辆。
第二十条 应急设备由应急处突小组成员具体使用,任何人不得转借、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应急物资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报告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信息报告实行属地负责原则。
第二十三条 局内各科室要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定期收集、报送、研判、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及时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要简明、准确,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复杂时间紧的突发事件,可采取先口头后书面报告的办法。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都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人员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信息,更不能压住不报。
第七章 现场处置
第二十六条 当确认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局应急办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参与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助,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现场控制、紧急处置等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掌握事态进展,随时向上级应急办报告情况。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信息,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