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全市移动式压力容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6-1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市特检所:

  按照市安办《关于抓好近期危险化品领域安全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遂安办〔2020〕59号)任务分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突出对带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市局决定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9日
  全市移动式压力容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汲取“6.13”浙江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教训,贯彻落实省、市统一部署,严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职能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以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充装单位为重点,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持续推进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二、整治重点

  (一)使用单位。重点整治使用未经注册登记、超期未检和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未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在全国推广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38号)要求,将本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相关信息录入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及定期检验等制度,运输过程中,按规定随车配备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二)充装单位。重点整治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检验合格、超量或超介质范围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督促充装单位建立健全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充装前在线查验随车电子(检验)合格证或者二维码在线查验移动容器的检验状态,严禁对未经检验和超期未检的移动容器进行充装;对检验状态为正常的移动容器,充装单位可进行充装并将充装信息上传信息平台。

  三、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0年8月底。分为三个阶段。

  (一)排查整治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督促使用、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和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结合风险分析,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持续整改阶段(2020年7月16日至8月15日)。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对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使用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提请实行挂牌督办,要巩固深化集中排查整治的成果,持续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31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有效措施、典型案例,对发现和消除的安全隐患要组织“回头看”,确保隐患整治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开展自查自纠。要结合推进实施三年整治行动,把本次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督促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从制度建立、责任落实、体系运行、设备安全性能等方面,对每台设备、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整改清单,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二)突出重点,提高监管效能。要针对本辖区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点,突出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移动式压力容器为重点,结合汛期、暑期风险特征,深入开展检查督查。市特检所要充分发挥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积极配合抓好督促整改。

  (三)严查重处,保持高压态势。要清醒认识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要深刻吸取“6.13”浙江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解决监管工作不认真、不扎实,表面化、走过场等问题。对专项整治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落实、隐患长期不予整治的企业,坚持零容忍、严执法,敢于动真碰硬,切实治理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惩戒查处违法违规失信企业,问责曝光安全责任、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各局于8月18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特种设备科(sntzsb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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