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遂市监裁字(2022)03号
请求人:遂宁永荣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刚
住所:遂宁市高新区聚贤乡木桶井村一社
委托代理人:
被请求人:遂宁市安居区聚荣中药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欢
住所:遂宁市高新区聚贤乡木桶井村一社新村2号
委托代理人:
案由:“一种均匀播种的播种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821246725.9)侵权纠纷。
请求人遂宁永荣高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一种均匀播种的播种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821246725.9)与被请求人遂宁市安居区聚荣中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2年08月30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2年09月0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 遂宁永荣高科技有限公司和被请求人遂宁市安居区聚荣中药种植专业合作社,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遂宁永荣高科技有限公司称:“一种均匀播种的播种机”为该公司使用新型专利,该专利2018年8月3日申请,2019年10月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821246725.9。遂宁市安居区聚荣中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经其授权,擅自使用其授权专利,进行生产使用,侵犯其专利权。该合作社在制作一种播种机过程中,尺寸、外观、构造、功能与该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使用的都是该公司的授权专利。该厂并未授权其生产使用,恳请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侵权判定。
被请求人遂宁市安居区聚荣中药种植专业合作社辩称:其与遂宁永荣高科技有限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发现该公司的一种播种机使用方便,效率高,省力省时,遂按照该播种机的外观、尺寸、构造进行了仿制,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并不清楚该种播种机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生产的播种机仅仅是自己在生产中使用,不对外进行销售。因此并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审理查明:
1、“一种均匀播种的播种机”专利(专利号:ZL201821246725.9)的使用新型专利为遂宁永荣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专利;
2、遂宁市安居区聚荣中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的播种机与权利人授权专利相同,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3、遂宁市安居区聚荣中药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的播种机是仿照权利人的专利生产并使用;
4、遂宁永荣高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授权遂宁市安居区聚荣中药种植专业合作社合法使用上述专利。
以上事实有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证据材料、询问笔录、口头审理记录等佐证。
本局认为:
遂宁市安居区聚荣中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经遂宁永荣高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合法使用““一种均匀播种的播种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821246725.9),侵犯了遂宁永荣高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遂宁市安居区聚荣中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