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市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将《遂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登记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贯彻落实。
附件:1.遂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登记工作实施意见
2.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3.歇业备案承诺书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附件1
遂宁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登记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登记机关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时,向司法、社保、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共享歇业备案信息。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纾困解难服务。
二、相关政策
(一)法律文书送达
歇业期间,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通知、提醒函等,向市场主体在《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的“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进行送达。
(二)社会保险政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缴清社会保险费,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保停保登记,职工到新单位就业的,由新单位申报办理社保参保登记,未到新单位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公积金缴存政策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四)纳税政策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登记后,无需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登记机关向同级税务机关传递信息,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个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个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个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登记条件
1.市场主体申请歇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在存续期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保留其主体资格,待情况好转后重新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首次申请歇业后,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歇业期限,也可以在恢复经营后再次申请歇业,但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2.歇业适用情形: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执法办案信息;无法院协助执行信息;未办理股权质押;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并依法申请歇业备案。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可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需提交经办人(委托人)身份证明、《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附件2)、《歇业备案承诺书》(附件3)。市场主体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2.登记:登记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登记人员作出备案决定,发放《登记通知书》,完成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登记。
3.公示:登记机关在办结歇业备案登记后,市场主体由存续“开业”状态变为存续“歇业”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五、监督管理
1.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存在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督促市场主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
2.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继续公示年度报告。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
3.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4.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可以办理变更、注销等登记事项。
5.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后以新出台规定为准。
附件2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 □基本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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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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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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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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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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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 (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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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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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歇业期间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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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期间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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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歇业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最长不得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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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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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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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有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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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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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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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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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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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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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场主体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申请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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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人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5.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附件3
歇业备案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市场主体名称)的歇业备案,并郑重承诺如下:
本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 造成经济困难,决定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歇业。
本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完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发行预付卡或者发行的预付卡已全部兑付、退费;不存在可能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歇业备案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歇业期间暂停经营,不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歇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时进行年报,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市场主体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背承诺约定,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署。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签署;
3.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