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市监处〔2019〕2003号
当事人: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45132035351090211B1001;
地址:遂宁市经开区遂州北路6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森;
医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内科/外科;普通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等。
2019年9月5日,我局委托遂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位于遂宁市经开区遂州北路610号的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销售的由四川固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81001的生蒲黄进行了抽样。遂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抽样样品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19年10月14日,我局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从遂宁市全泰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千克生蒲黄:批号:181001,生产单位:四川固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10月30日,包装规格:500g,规格:中药饮片。其中:2019年2月14日购进1千克,2019年6月2日购进1千克,购进价格**元/千克,购进后用于给病人看病开药使用,销售价格是300元/千克。上述批次生蒲黄当事人销售了0.82千克,被抽样0.3千克,0.88千克被我局扣押。上述批次生蒲黄经遂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项目【性状】的检验结果:为黄色粉末。体轻,放水中部分漂浮水面,部分逐渐沉入水中。手捻有滑腻感,易附着手指上。气微,味淡。(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鉴别】的检验结果:检出蒲黄的显微特征:另检出不具有的纤维组织等(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生蒲黄共付购货款480元,货值金额600元,销售0.82千克获违法所得49.2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2.药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表1份1页、抽样现场照片打印件6页,证明了对当事人销售的生蒲黄进行抽样的事实;
3.遂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YP2019A0678)复印件1份3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样的生蒲黄为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6页、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2份2页、送达回证4份4页,证明了对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0.88千克生蒲黄进行扣押的事实;
5.现场笔录2份4页,证明了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6.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1份1页、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委托潘**到我局接受调查的事实;
7.询问笔录1份3页、四川遂宁市全泰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2份2页、销售记录1份3页,证明了当事人购销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生蒲黄的事实。
以上证据分别有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2019年11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认为,涉案生蒲黄检验结果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属销售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时履行了查验合格证等进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2元;2.没收扣押的0.88千克劣药生蒲黄。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行: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
户 名: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帐 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诉讼副本抄送我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