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局组织制定了《遂宁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经2023年6月21日市局第16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遂宁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食品小作坊认定标准
食品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不含现制现售),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生产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其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其实际使用面积(办公、仓储、晒场除外)不超过200平方米,酒类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作规定;
(二)从业人员较少,指从业人员在10人(含)以下;
(三)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按《条例》第十七条和本地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目录清单执行。
(五)未按照纯粮固态法工艺生产白酒的,不得备案为白酒小作坊。
二、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认定标准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事食品销售,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除《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外,从事散装食品、简易包装食品的销售;
(二)食品经营场所面积(含办公、仓库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的认定标准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且不满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经营项目在除《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外,提供餐饮服务的;
(二)经营场所面积(含办公、仓库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建筑工地食堂一律按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进行备案。
四、不予办理备案的范围
(一)学校(含托幼机构、托管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的备案区分
(一)制售分离的,生产地址按食品小作坊备案管理,经营地址按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管理;
(二)通过前店后坊等方式,提供即时制作加工、销售的,无论是否向消费者提供食用场所及设施,属于以下类别的,按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管理:
1.热食类食品制售;
2.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生食水产品制售);
3.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制售);
4.自制饮品制售。
除上述种类外的其他类食品按食品小作坊备案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认定标准由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