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市监处罚〔2022〕51090322000072号
当事人:XX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XX百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XXX4PAC28Y
2022年2月17日,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根据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负责的商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案件交办单及案件来源登记表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组二:营业执照、庞桃林的身份证复印件、高振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组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的照片29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组四: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调查人员依法调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事实;
证据组五:当事人的整改报告1份,整改后的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组六:当事人与南充市顺庆区飞腾首加广告工程部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为商业目的,制作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及冬奥会字样的环形塑料地贴、KT板的事实;
证据组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制件2份,证明执法办案人员的主体合法身份。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或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
本局于2022年 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遂船市监罚告〔2022〕5109032200007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遂宁建设银行经开区支行(户名:略)缴清上述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 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