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餐具洗涤剂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适用于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6368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的测定 电位法
GB/T 9985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抽样
3.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
3.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1年内)。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产品抽样时,不同包装规格的样品抽样数量及处置方法如下表1。
表1 抽样数量及样品处置要求
| 包装规格 |
抽样数量 |
样品处置 |
| <2kg(L) |
不少于2kg且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4份为检验样品,2份为备用样品。 |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 |
| ≥2kg(L)且<10kg(L)的独立包装 |
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2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 |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同时应有相应影像记录。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封条,封条上有受检方和抽检方相关人员的签字。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均应向被抽查对象购买,备样封存于承检机构。
3.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生产者、销售者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查对象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确认。
4 检验要求
4.1检验项目
4.1.1手洗餐具用洗涤剂产品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产品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总活性物含量 |
GB/T 9985 |
GB/T 9985 |
| 2 |
pH |
GB/T 9985 |
GB/T 6368 |
| 3 |
甲醇含量 |
GB/T 9985 |
GB/T 9985 |
| 4 |
甲醛C |
GB/T 9985 |
GB/T 9985 |
| 5 |
砷(As) |
GB/T 9985 |
GB/T 9985 |
| 6 |
重金属(以Pb计) |
GB/T 9985 |
GB/T 9985 |
| 7 |
菌落总数 |
GB/T 9985 |
GB 4789.2 |
| 8 |
大肠菌群 |
GB/T 9985 |
GB 4789.3 |
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4.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6 异议处理
6.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6.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6.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者、销售者提交的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6.4 本次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7 附则
本细则由遂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编写。
本细则由遂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归口管理。
本细则2020年2月18日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