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市局科室、执法支队:
为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统一监管执法行为,市局制定《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及检查表单》,现印发你们,请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2.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要点表
3.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对象
食品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生产环境条件的检查。
查看厂区是否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是否整洁;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是否设置洗手设施,是否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是否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并满足正常使用;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是否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是否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二)进货查验结果的检查。
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有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是否有检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是否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三)生产过程控制的检查。
查看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是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内容一致;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是否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是否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是否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是否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是否一致;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生产现场是否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是否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是否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是否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工作人员是否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是否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是否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四)产品检验结果的检查。
企业自检的,是否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是否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按期检定;不能自检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是否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是否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五)贮存及交付控制的检查。
采取抽查方式查看生产企业原辅料的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不合格品是否在划定区域存放;是否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仓库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的产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是否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是否真实、完整;销售台账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的检查。
采取抽查方式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是否与记录一致;是否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是否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是否有处置记录。是否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七)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是否有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记录;是否有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是否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检查。
查看企业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是否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九)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的检查。
检查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原料和生产工艺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报告;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2年施行)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四)以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为由,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他妨碍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附件2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重点项(*)34项,一般项45项,共79项。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27项,一般项42项,共69项;
特殊食品专用检查项目(T):重点项(*)7项,一般项3项,共10项。
食品类别: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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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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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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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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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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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食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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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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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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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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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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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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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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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许可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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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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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产的特殊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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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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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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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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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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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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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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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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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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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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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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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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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卫生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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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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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晰,有效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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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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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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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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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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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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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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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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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食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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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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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贮存,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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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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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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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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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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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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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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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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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割。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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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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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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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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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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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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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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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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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领用出库和退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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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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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特殊食品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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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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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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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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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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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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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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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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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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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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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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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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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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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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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食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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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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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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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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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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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吿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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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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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未发现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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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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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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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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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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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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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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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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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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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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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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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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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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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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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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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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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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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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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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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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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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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食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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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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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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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经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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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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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等与工艺规程和有关制度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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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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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量与注册或备案的配方和批生产记录中的使用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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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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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原料前处理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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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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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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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证照,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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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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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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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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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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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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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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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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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持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注册转备案凭证,受托方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且能完成生产委托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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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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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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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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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检的,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按期检定或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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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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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检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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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有与生产产品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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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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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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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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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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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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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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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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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食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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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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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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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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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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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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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等按照要求批批全项目自行检验,每年对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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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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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及交付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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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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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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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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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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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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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在划定区域存放,具有明显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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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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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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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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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温湿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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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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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厂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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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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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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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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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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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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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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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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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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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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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发现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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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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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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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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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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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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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食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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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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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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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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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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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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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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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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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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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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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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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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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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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发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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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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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要求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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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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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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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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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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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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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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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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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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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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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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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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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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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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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未发现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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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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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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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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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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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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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食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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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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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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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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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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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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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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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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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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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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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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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记录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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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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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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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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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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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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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信息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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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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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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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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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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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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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食品安全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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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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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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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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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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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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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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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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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食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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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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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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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监督
检查发现
问题整改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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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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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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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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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如:第5项“委托
生产”检查项目仅对作为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者监督检查时适用;第4.14、9.4项仅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监督检查时适用。
2.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适用于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检查;特殊食品专用检查项目(T)仅适用于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3.企业获得多个食品许可类别的,应当在“发现问题食品类别”一栏中准确描述发现问题所属的食品类别。
附件3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编号:
| 被检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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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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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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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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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编号 或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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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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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第 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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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称) 检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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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进行了
共检查 ( ) 项,其中重点项 ( ) 项,一般项 ( )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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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结果:
本次检查发现不符合项 ( ) 项,其中:
重点项 ( )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 );
一般项 ( )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 )。
结果处理:
说明 (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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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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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年 月 日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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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编号:由四位年度号+1位要点表序号+六位流水号组成,如2022-1-000001。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环节对应的要点表序号分别为“1、2、3”。
2.被检查单位名称: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
3.地址: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上载明的生产经营地址。
4.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上载明的内容一致。如果检查对象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填写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6.检查次数:填写本次检查属于本年度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的次数。
7.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应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正确勾选采用的监督检查方式与依据的检查要点表。每次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应当覆盖全部检查项目,飞行检查可以针对问题线索确定部分项目进行检查。体系检查也可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体系检查要点表或指南。
8.检查结果:填写发现的不符合项目数量,包括重点项和一般
项,并按照依据的《检查要点表》注明不符合项的项目序号。
9.结果处理:对未发现不符合项的,勾选“通过检查”一栏;对发现不符合项,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勾选“责令整改”一栏;对发现不符合项,影响食品安全的,勾选“调查处理”一栏。
10.说明:逐项描述发现的问题并详细记录处置措施,可附页。
1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反馈企业,一份留存,一份用于张贴公
。
| 说明 (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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