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市监处罚〔2023〕4053号
当事人:遂宁高新区**酒水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3**9P57
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高新区纵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经营者:陈**
2023年11月6日,高新区分局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案件线索移送资料(遂经市监案移〔2023〕4049号),当事人销售到的“牛栏山”陈酿酒,经生产厂家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工作人员鉴定,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3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11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立案调查处理。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查看收集相关凭证,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2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绵阳市君源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202305182 03-A-7“42°500ml牛栏山陈酿酒”非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该公司认可其为侵权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在船山区**商贸行购买160件“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批号为201-AY50-71,提供了购买凭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承认在市场里卖酒的同行之间,在缺货的时候会互相借酒,然后再还,在互借互还中导致了侵权产品的销售,除已销售的两件外,未检查到涉嫌侵权的批号产品。已销售两件“牛栏山42度陈酿白酒”的售价为160元一件,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属实,货值金额为320元,违法所得3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产品鉴定证明一份,证明该公司维权及产品鉴别的合法性及该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相关产品认定为侵权的依据。
3.《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及其他相关事实。
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案件线索移送资
料(遂经市监案移〔2023〕4049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5.当事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采购票据、产品出厂
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时已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遂市监罚告〔2023〕40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调查期间能主动配合,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考量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该案货值金额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又体现人文关怀,因此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叁佰贰拾元);
2.处罚款1600.00元(壹仟陆佰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
行缴纳罚没款。
账户名称:四川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
金融局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账号:12126815902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2 月 2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