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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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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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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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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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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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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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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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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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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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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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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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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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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食药监食罚〔2018〕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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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冷冻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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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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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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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0月24日
下午4点半左右接经开区非洲瘟猪防控指挥部通知,疑似南大冷鲜批发市场内有经营俄罗斯生产的“冷冻猪手”,我局会同统筹中心、船山区畜牧局、富源路派出所,在熊帮华租用的南大食品有限公司库房自编号1-2-40#内检查未发现有俄罗斯生产的“冷冻猪手”。
2018
年10月26日
,遂宁市安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了关于熊帮华2018年10月23日销售给安居区石洞人谭其林10件 “冷冻猪手”(原产地:俄罗斯,生产日期:05.2018,有效期至:04.2020,净重:10.00kgs,毛重:10.39kgs)相关证据,附熊帮华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俄罗斯“冷冻猪手”案移交材料清单。
2018
年11月19日
,
经遂宁海关(原四川检验检疫局遂宁办事处)协查,确认俄罗斯为非洲猪瘟疫区,2017年12月22日,我国禁止从俄罗斯输入猪及其产品。故该批次“冷冻猪手”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经调查,现查明熊帮华有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冷冻猪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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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听证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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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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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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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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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食药监食罚〔2019〕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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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散装高粱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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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开发区周氏酒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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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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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01月10日
,我局执法人员在遂宁市开发区周氏酒坊对2018年12月02日加工的散装高粱酒(50%Vol)进行抽样,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纽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现查明遂宁市开发区周氏酒坊有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散装高粱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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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五)项的规定,经合议决定,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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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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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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