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遂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统筹开展“春雷行动”和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查办了一批群众反应强烈的民生领域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切实回应群众期盼,全力守护民生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遂宁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掺杂掺假的石油液化气案。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遂宁市公安局移送关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经查,当事人购进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后,按照1:1的比例将二甲醚掺混在液化石油气中,并将混合后的液化气充装到液化气钢瓶中,送至各配送点对外销售。经对上述混合后的液化气抽样检验,(C3+C4)烃类组分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不合格液化石油气46.1吨被公安机关就地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货值金额42.87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15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变价处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价款11.578万元,罚款42.87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大英县蓬莱镇某成人用品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和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药品案。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检,经检测,当事人所售的“硬汉”“俄罗斯强劲伟哥”“中药伟哥”“美国黑邦”“金牌玛卡”五种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所售的“特效男子汉”食品中含有氨基他达拉、他达那非、西地那非成分,所售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品经辽宁省药监局协查,不是标识企业生产。据初步统计,涉案食品药品销售额11745元,当事人获取利润11180.9元。当事人所售成人用食品中单独或者同时含有的西地那非、氨基他达拉、他达拉非物质,属于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禁止添加物质,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大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办理。
三、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市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特安法规定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以及遂宁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员工未按章操作、发现隐患未及时报告的行为未给予批评或者处分案。经查,成都市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安居区拦江镇某小区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入电梯轿厢进行每半月一次对轿厢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应急照明等维护保养,伪造检查结论及维保记录。该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3月8日,安居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遂宁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遂宁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管理安居区拦江镇某小区电梯等物业,该公司(遂宁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电梯安全管理员)邓某某未对负责其小区电梯维保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核实,明知电梯维保人员故意将实际维保日期和维保单上日期填写不一致也进行了签字,导致该小区6部电梯未能按规定进行维保,造成该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员工邓某某未按章操作、发现隐患未及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执法部门检查指出问题后,该公司未给予邓某某批评或者处分。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6日,安居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英县卓筒井镇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舍得”专用权的白酒案。2023年1月17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品味舍得第三代”白酒7瓶,经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冒充该公司注册商标“舍得”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从魏某处购进“品味舍得第三代”白酒8瓶,购进价格为380元/瓶,未索取购进票据,未做购进记录,并以430元/瓶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销售1瓶,剩余7瓶还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7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品味舍得第三代”白酒7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船山区某通讯设备经营部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案。2022年12月5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称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在其店招、店内装饰等使用“华为”“HUAWEI”“
”等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店招、导引台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吊牌上均使用了“HUAWEI”字母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授权书或协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华为手机产品3部,销售金额共计9997元。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持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许可或授权,擅自在店招、导引台板、工作人员吊牌上使用注册商标“HUAWEI”,且华为商标为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有特定联系,构成了商业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30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办船山区某披萨店对其商品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2022年12月13日,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遂宁市1231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存在好评返现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打包区操作台上查见印有“带图评价+五星好评 好评返3元 扫这里撩我领红包 合作热线……”等内容的“好评卡”100张。经查,当事人为了增加顾客的好评数和好评率,从而达提高销量的目的,在淘宝平台上的某店花费210元制作了300张“好评卡”,并于2022年国庆后开始在美团平台所售出的食品中每次放入1张“好评卡”,推广好评返现活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发出上述“好评卡”200张,剩余100张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13日,船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刘某某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2023年1月28日,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采取“反向抹零”的方式多收餐费的线索,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启用的收费系统,按角四舍五入到元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多收取消费者金额合计45.1元。当事人采取“反向抹零”的方式向消费者多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3月2日,船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1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英县回马镇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聚乙烯吹塑膜案。2022年8月2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聚乙烯吹塑膜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次聚乙烯吹塑膜拉伸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3735-2017标准,检验不合格,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92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聚乙烯吹塑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29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聚乙烯吹塑膜4卷、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288元的行政处罚。
九、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英县蓬莱镇某保健器材经营部虚假宣传经营化妆品案。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从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由黑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道圣和®植物精萃膜”1件(48盒,2支/盒),共支付货款7680元,购进后以单价220元/盒对外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店内投影设备播放该产品宣传PPT文档,文档上显示有“道圣康膜适用病症:颈椎病,肩周炎,滑囊炎...痛风性关节炎...康膜附加作用:鼻炎,痛经,牛皮癣,皮炎...美容...均有神奇的功效”“每用一张膏药面积才2.38元/次,相比同类产品,更便宜更高效,更简单方便,还安全”等相关文字描述,并配有各种病症人群使用前和使用后图片展示。经查,上述“道圣和®植物精萃膜”是一款化妆品,功效宣称为保湿、芳香,并没有当事人对外宣称的相关药用治疗功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对外销售“道圣和®植物精萃膜”17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13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遂宁市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案。2022年10月10日,船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起重机(型号:MH10t-15m+2m+4m)正在吊装船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起重机的使用登记证书、设备技术档案资料以及有效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底购进上述起重机,购进后安装并用于吊装维修较小的船,安装完成后未进行注册登记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船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于2023年1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