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对安居区安居镇黄氏渔行销售的草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5号)

来源: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发布时间:2019-06-2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15号),涉及我市1批次安居区安居镇黄氏渔行销售的草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省局2019年第15号通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6794;食品名称:草鱼;购进日期:2018年9月19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被抽样单位: 黄氏渔行;不合格项目:地西泮,检验结果为1.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原遂宁市安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居区局)现场检查,该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5公斤,单价15元/公斤,货值金额225.00元;已销售15公斤;库存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

        安居区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经营单位未对该批次食品进行快检。安居区局责令该单位进行整改复查,黄氏渔行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为:1.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采取召回措施;2.积极将新购进鱼类交由主管部门进行快检。

        安居区局已于2018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安居区局于2018年11月7日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鉴于黄氏渔行为经营农副产品的小经营店(小摊贩),而且该案涉案金额小,未造成不良后果,黄氏渔行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安居区局于2018年12月5日给予该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圆整)。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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