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湿巾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适用于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 产品种类
湿巾分为人体用湿巾和物体用湿巾两大类。人体用湿巾包括普通湿巾和卫生湿巾;物体用湿巾包括厨具用湿巾、卫具用湿巾及其他用途湿巾。
3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27728 湿巾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 抽样
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1年内)。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为15包(最小销售包装)。其中12包作为检验样品,3包作为备用样品,备样封存于承检机构。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封条,封条上有受检方和抽检方相关人员的签字。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
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生产者、销售者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其他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检对象提供的,也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确认。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测方法 |
| 1 |
细菌菌落总数 |
GB 15979-2002 |
GB 15979-2002附录B |
| 2 |
大肠菌群 |
GB 15979-2002 |
GB 15979-2002附录B |
| 3 |
真菌菌落总数 |
GB 15979-2002 |
GB 15979-2002附录B |
| 4 |
绿脓杆菌 |
GB 15979-2002 |
GB 15979-2002附录B |
| 5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GB 15979-2002 |
GB 15979-2002附录B |
| 6 |
溶血性链球菌 |
GB 15979-2002 |
GB 15979-2002附录B |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仲裁法。
6 判断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 异议处理
7.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7.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7.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者、销售者提交的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7.4 本次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8 附则
本细则由遂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编写。
本细则由遂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归口管理。
本细则2020年2月18日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