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市监处罚〔2022〕340号
当事人:王振廷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射洪市******
2022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位于射洪市太和镇武安河B幢8号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三味书店)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门店小货架上摆放有待售:①无厂名、厂址等生产信息的冰宝宝公仔可擦可玩橡皮(红、蓝外包装,盒内橡皮造型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标价:1元)共6盒;②无厂名、厂址等生产信息的冰娃公仔惊喜盲盒(盒内饰品造型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相似,显著标示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标价:5元)共2盒;③“冰墩墩”立体包挂匙扣(生产商:中山市恒泰创展实业有限公司,在外包装及冰墩墩造型饰品上显著标示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等奥林匹克标志,标价:12元)1个。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图书、文化用品零售等经营活动,违法所得2元;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信息的“冰墩墩”立体包挂钥匙扣和未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的冰娃公仔惊喜盲盒、冰宝宝公仔可擦可玩橡皮,分别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30元,违法所得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射洪县武安河新三味书店(招牌名称)开展执法检查的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资料共1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现场情况;
2、2022年6月17日对当事人开展的询问调查笔录及《门面出租合同》共5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情况;
3、协助调查函及相关复函等资料共1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冰墩墩”立体包挂钥匙扣属于违法产品的情况。
2022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射市监罚告〔2022〕320号)。告知书中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图书、文化用品零售等经营活动以及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元;
2、没收侵权商品“冰墩墩”立体包挂钥匙扣1个、冰娃公仔惊喜盲盒2盒、冰宝宝公仔可擦可玩橡皮6盒;
3、处罚款300元。
罚没款302.00元(大写:叁佰零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射洪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射洪农商银行(账号:******)或农行射洪市支行(账号:******)。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射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2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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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