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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川遂工商)异移[2016]第0000090号

遂宁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遂宁汉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   条 (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   条)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工商局或者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工商局
201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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