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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公布一批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关于对遂宁市船山区恒辉食品厂

生产不合格香辣烤肠汉堡、恒辉面包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2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2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遂宁市船山区恒辉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省局2020年第26期通告我市1批次不合格香辣烤肠汉堡、1批次恒辉面包;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3256、GC20510000003933255;被抽样单位:遂宁市船山区恒辉食品厂;生产日期:2020年4月22日;不合格项:“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遂宁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局)现场检查,船山区恒辉食品厂生产该批次香辣烤肠汉堡50袋,共计2.25公斤,2020年4月23日抽检30袋,剩余的20袋已销售完;生产该批次恒辉面包50袋,共计2.25公斤,2020年4月23日抽检30袋,剩余的20袋已销售完。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人的疏忽把没有进行出厂检验的香辣烤肠汉堡、面包进行出厂检验。经开区局责令该店进行整改复查:1.立即开展生产流程自查,排除可能导致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有的风险。2.落实生产人员工作负责制,保证生产各环节都符合食安法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检验合格出厂制度。3.工作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生产时穿戴清洁工作帽和手套。


  (三)行政处罚情况


  遂宁市船山区恒辉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恒辉面包和香辣烤肠汉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和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该企业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监督执法,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低,无消费者反映因食用该单位生产的恒辉面包和香辣烤肠汉堡而身体不适,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情形。决定对该企业减轻处罚。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伍元整(125.00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贰拾伍元整(10125.00元)。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关于对遂宁经开区健琼鸡鸭店销售不合格鸡肉、鸭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0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2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遂宁经开区健琼鸡鸭店销售不合格的鸡肉、鸭肉。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省局于2020年第27期通告我市1批次鸡肉、1批次鸭肉不合格。被抽样单位:遂宁经开区健琼鸡鸭店,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4030821、GC20510000004030801;产品名称:鸡肉、鸭肉;生产日期:2020年4月8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遂宁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局)现场检查,该企业生产(购进)该批次鸡肉21.75公斤、鸭肉19.3公斤,2020年4月8日抽检用了鸡肉、鸭肉各2.4公斤,剩下同批次的已全部销售完。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不知道该2020年4月8日批次的鸡肉、鸭肉含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经开区局责令该店进行整改复查,该店负责人罗小琼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为:1.建立健全进货台账;2.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收取上家资质、进货票据等。

  经开区局于2020年4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已整改完毕。

  (三)行政处罚情况

  遂宁经开区健琼鸡鸭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由于当事人罗小琼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上家的资质,进货票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因该鸡肉、鸭肉供货商“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勇益屠宰场”在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将该案已移交给安居区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关于对遂宁经开区悠悠二姐小吃店经营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1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2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遂宁经开区悠悠二姐小吃店经营的1批次油条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省局2020年第25期通告我市1批次不合格油条。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4030919;被抽样单位:遂宁经开区悠悠二姐小吃店;生产日期:2020年4月9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铝的残留量。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遂宁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局)现场检查,该企业生产(购进)该批次油条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不知道使用添加油条精比而导致过量。经开区局责令该店进行整改复查,该负责人董顺平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为:1.更换油条精。2.建立健全进货台账、进货查验制度。3.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添加剂的使用,实行添加剂专人专管专锁,完整记录添加剂使用情况。

  (三)行政处罚情况

  该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经调查,当事人(何绪碧)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遂宁市公安局进行处理。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关于对遂宁经开区董记鲜包生产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9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2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遂宁经开区董记鲜包生产的油条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省局于2020年第22期通告我市1批次不合格油条,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4030924;被抽样单位:遂宁经开区董记鲜包;产品名称:油条;生产日期:2020年4月9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遂宁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局)现场检查,该2020年4月9日批次的油条已售完。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不知道,该2020年4月9日批次的油条的铝含量超标。经开区局责令该店进行整改复查,该负责人董顺平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为:1.建立健全进货台账;2.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收取上家资质、进货票据等;3.严格规范使用添加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添加剂的使用,实行添加剂专人专管专锁,完整记录添加剂使用情况。

  经开区局于2020年4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已整改完毕。

  (三)行政处罚情况

  遂宁经开区董记鲜包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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