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你单位《关于申请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请示》收悉。根据《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遂财资产〔2017〕5号)、《一般固定资产处置规范》(遂机管发〔2021〕37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报废处置账面原值58817.66元的票据打印机和摄像机等国有资产。账面原值5770元的记录仪未达到处置条件,此次暂不报废。此次同意报废资产应在3个月内完成处置,残值由你单位按程序处置后,到我局财务室(环岛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