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你单位《关于申请报废公务用车的函》收悉。根据《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公务用车配备处置规范》(DB5109/T 19-2023)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处置该批车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申请处置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JA5533,发动机号:892419Y,车架号:LJNMEWAG48N017801);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川J14747,发动机号:05K0919,车架号:LNY5GSDG15VT01125),根据《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长丰鉴评报〔2025〕5号),该批车辆发动机渗油,尾气排放超标,氧传感器故障,维修成本过高,严重威胁行车安全。车辆川JA5533使用年限已满16年,车辆川J14747使用年限已满19年,符合处置标准。请你单位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报废处置,并从批准之日起不得再上路行驶。
二、由你单位将该批车辆交售给具备车辆报废拆解回收专业资质的回收机构,按规定进行登记、解体、销毁等处理,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三、资产残值由你单位按程序处置后,到我局财务室(环岛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按现行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和资产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