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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经营单位:

春节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消费环境,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现就规范广大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做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自律,依法经营。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恶意囤积粮、油、肉、蛋、菜、奶、盐等生活必需品,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和标价签,注明所经营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各商家超市进行促销活动时,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术语,误导消费者。

三、各医疗、家政、餐饮、洗车、保洁、电商、快递、交通运输、车辆救援、加油(气)站、旅游、住宿等涉及民生服务领域的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在收费公示的同时,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严禁散布涨价信息、价外加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我市所有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价格监管部门将开展多种形式的市场巡查抽查和重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改正的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我市各级价格监管部门欢迎广大市民和新闻媒体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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