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25〕35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
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遂宁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
遂宁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64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府发〔2024〕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方面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省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省级、市、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分类负担比例,中央和省级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公用经费保障。生均公用经费执行国家基准定额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承担,在中央、省标准基础上市直属公办学校增加100元/生/年,由市级全额承担,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提标部分,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与我市70%﹕30%比例分担。应由我市承担部分,市级财政与非扩权县按照50%﹕50%比例分担、扩权县自行承担。
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我市按96%﹕4%比例分担。应由我市承担部分,由县(市、区)、市直园区按辖区各自承担。城市公办学校相关标准由市县制定,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分级承担。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省级试点范围为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扣除中央、省财政按生均定额奖补后的差额由我市承担。应由市县承担部分,由各试点县全额承担。
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免费提供作业本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我市非扩权县按照45%﹕55%比例、扩权县按55%﹕45%比例分担。应由我市承担部分,市级财政与非扩权县按照10%﹕90%的比例分担,扩权县自行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承担。
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阶段重点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国家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级教师培训由市县财政承担。边远贫困地区、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方面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省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省、市县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学生资助由中央和省级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我市实行学前教育幼儿保教费减免政策,按照省核定基础减免标准。所需经费扣除中央奖补后的差额部分,由省级财政与我市非扩权县按照34%﹕66%、扩权县按40%﹕60%的比例分担,应由我市承担部分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承担。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省财政与我市非扩权县按照45%﹕55%比例、扩权县按55%﹕45%比例分担。免学杂费应由我市承担部分及我市相关政策所需经费,按照省分市县核定的补助标准,市级财政与非扩权县按照10%﹕90%比例分担,扩权县自行承担。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与我市88%﹕12%比例分担,应由我市承担部分,市级财政与非扩权县按照50%﹕50%比例分担,扩权县自行承担。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 由省级财政与我市非扩权县按95%﹕5%比例分担,扩权县按97.5%﹕2.5%比例分担。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可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免学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中职和本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别资助,按照省确定的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我市非扩权县按40%﹕60%比例分担,扩权县按60%﹕40%比例分担。
(三)其他教育方面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中央、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市县在确保中央、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中央、省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逐级上报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县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中央和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级和市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事权或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二、配套措施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各教育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绩效评价。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健全完善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推进教育领域共同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与市、县财力更加协调匹配,除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之外,以后年度凡是市级层面新增、扩面、提标的教育增支事项,市级财政对增支部分的分担比例应与市级财力相适应。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新政策或标准调整,以新出台的政策或标准调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