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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同意市检察院车辆处置的复函


市检察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车辆处置的函》收悉。根据《遂宁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公务用车配备处置规范》(DB5109/T 19-2023)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处置该批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你单位申请处置的轿车(车牌号:川J38009,发动机号:C268310,车架号:LFMBE85B980088767),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JB091警,发动机号:J421144,车架号:LVGES46A0BG030114),根据《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川中评报字〔2025〕第04015号),该车机箱漏油,发动机损坏,存在安全隐患,车辆川J38009使用年限已满16年,车辆川JB091警使用年限已满13年,符合处置标准。请你单位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报废处置,并从批准之日起不得再上路行驶。 

二、由你单位将该批车辆交售给具备车辆报废拆解回收专业资质的回收机构,按规定进行登记、解体、销毁等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三、资产残值由你单位按程序处置后,到我局财务室(环岛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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