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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同意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无人机损失核销的批复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你单位《关于报损一台无人机的函》收悉。根据《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一般固定资产处置规范》(遂机管发〔2021〕37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损失核销账面原值18000元无人机一台。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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