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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同意市法院车辆处置的复函


市法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车辆处置的函》收悉。根据《遂宁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公务用车配备处置规范》(DB5109/T 19-2023)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处置该批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你单位申请处置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JA083发动机号:110280322,车架号:LSGUA83B5BE018644);小型轿车(车牌号:川JA005警,发动机号:110450136,车架号:LSGGF53F1BH111644),根据《鉴定评估报告书》(川评鉴司报〔2025〕70号),该批车辆发动机渗油、变速箱异响、尾气排放不达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川JA083警使用年限已满14年、车辆川JA005警使用年限已满13年,符合处置标准。请你单位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报废处置,并从批准之日起不得再上路行驶。 

二、由你单位将该车辆交售给具备车辆报废拆解回收专业资质的回收机构,按规定进行登记、解体、销毁等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三、资产残值由你单位按程序处置后,到我局财务室(环岛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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