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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遂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项工作,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遂宁市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中共遂宁市委关于集中力量三年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等法规文件和中共遂宁市委六届九次全会决策部署,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应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脱贫攻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坚持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坚持精准帮扶与“插花式”扶贫开发紧密结合,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采取超常规举措,拿出过硬办法,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全市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省关于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研究全市脱贫攻坚重大政策、重大事项、重要举措和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审议全市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督促、检查、指导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全市脱贫攻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开展全市脱贫攻坚调查研究和工作考核;指导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按照科学民主集中决策的原则,对全市脱贫攻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会议集体讨论制度。领导小组会议包括全体会议、组长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全体会议、组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组长审定;专题工作会议议题由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组长或副组长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前须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协商一致,充分准备。

第五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若有重大事项需领导小组审议则可临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精神、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听取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或专项工作情况汇报,部署重点工作,研究重要事项,审议重大决策。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并由所在单位派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出席。

第六条  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是研究解决阶段性、临时性重要问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副组长和与议题有关的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第七条  按照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组长办公会议安排,专题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视情况召开,或受组长、副组长委托召开,主要研究落实相关具体工作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由召开会议的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的结论性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工作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跟踪并及时汇总呈报组长、副组长,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领导小组副组长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推动各专项方案落实,并开展督促检查和情况收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对接,明确具体联系科室和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对接和联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运行规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的活动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工作简报及时进行交流。

第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脱贫攻坚工作列为单位和行业的中心工作,根据各自承担的脱贫攻坚职责任务,结合部门优势和行业特点,编制并实施行业脱贫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并检查本行业开展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须每季度提交一次本行业推进脱贫攻坚、指导联系贫困村脱贫攻坚工作情况,每半年提交一次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并在每年年初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呈报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要以严的要求、实的作风履职尽责,每季度至少一次深入本单位联系的贫困村开展调查研究,指导脱贫攻坚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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