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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公布四川省2016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局、卫生计生局、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16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6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有条件开展上述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机构,可按有关程序报市级发改、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附件:川发改价格〔2016167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 516

 

附件下载:
川发改价格[2016]16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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