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适老化
遂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涉密
职责边界     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市退役军人局指导全市重点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市财政局合理安排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市医保局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机构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2.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市退役军人局负责指导全市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身份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重点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办理,负责各地重点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房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3.开展经常性双拥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遂宁主要媒体对重要双拥会议、重大双拥活动进行宣传报道;遂宁军分区(市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指导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弘扬热爱军队、关心国防的优良传统;市退役军人局(市双拥办)负责指导安排双拥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遂宁军分区负责协调驻遂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和国防宣传教育工作。
    4.调处军民纠纷:市司法局、遂宁军分区政治工作部和市双拥办负责涉军法律援助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军群体上访事宜,维护社会稳定;遂宁军分区、市退役军人局(市双拥办)负责协调军地双方有关部门处置军民矛盾纠纷。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市退役军人局负责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和培训目标任务、培训动员报名、培训资格审查等工作;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安排、保障和监管,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遂宁军分区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承训单位做好参训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
    6.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下同)党组织建设和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以及具有公务员及参公事业人员身份的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市公安局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子女的落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及具有事业人员身份的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工作调动手续及社保关系的转接;市医保局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医保关系的转接及医疗保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市委编办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等。
    7.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市退役军人局(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报到,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计划下达和安置岗位落实等;市财政局负责安置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市公安局负责退役士兵的落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按政策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聘用和办理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市医保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医保关系的转接;市委编办负责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的编制;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和岗位落实;市教育体育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考学升学和创业就业等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8.死亡抚恤: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工作。市退役军人局按照政策负责现役军人(含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下同)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待遇计发;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抚恤经费保障,督促指导全市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9.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责任主体 移交安置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58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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