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经信厅印发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20〕1号),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作出如下规定。
减免社会保险费
1.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2.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4.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参保企业划型
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起申请,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通过共享比对2019年底的数据,确定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划型结论作为该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其中,大型企业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下发各地贯彻执行。
具体经办操作
1.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范围。
2.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类型核定其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减免金额不予征收。各参保单位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3.已征收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4.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照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
相关链接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有关政策口径及问题解答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能够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为推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尽快落地落实,省社保局近期对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作出了进一步说明,现就政策口径及问题解答如下——
01
免征社会保险费>>
免征对象: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免征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免征时限: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举例:如某中小微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万元,其中单位应缴7万元、职工应缴3万元。免征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的7万元不再缴纳,职工每月应缴的3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5个月免征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35万元(仅作举例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下同)。
02
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
减半征收对象: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半征收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半征收时限: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
举例:如某大型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其中单位每月应缴70万元、职工每月应缴30万元。减半征收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由原来70万元减少至只缴35万元,职工每月应缴的30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3个月减半征收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105万元。
03
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同时缓缴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举例: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某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于缓缴期限原则上最长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若2020年5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0月;若2020年7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若2020年9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
04
参保企业划型>>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通过数据共享比对进行划型,确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大型企业名单,大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05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06
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减免社会保险费?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减免申请,只需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即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划型类型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并推送参保单位执行减免政策后的征收计划。
07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条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3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3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
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10%,且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为简化操作,方便企业申请缓缴,企业只需提交申请报告,并书面承诺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真实性负责。
08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至4月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至6月实行免征。
举例:某工程建设项目在2020年3月开工,施工期为12个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为36万元,按月平摊后每月应缴费额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执行3至4月减半征收政策,共计减负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执行3至6月免征政策,共计减负12万元。
09
参保单位今年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参保单位今年已缴纳2020年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的,参保单位无需申报;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多种"不见面"方式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等部门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费款及时退还到账。
10
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支持政策与此次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如何平稳衔接?
总体原则是确保省、市政策与国家政策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发挥社会保险政策效应。
省、市出台的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确保待遇支付和妥善处理历史企业欠费等政策措施继续执行。
在执行延期政策的基础上,执行缓缴政策。即:执行延缴政策后,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仍无力缴费的,可将单位和个人缴费一并纳入缓缴。
参保单位执行延缴政策后,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11
减免、延缓期间职工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续?
执行减免、延缓政策,不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在延缴、缓缴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所延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12
减免、延缓政策是否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此次减免的是单位缴纳进入社保统筹基金部分,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和社保待遇标准。延缴、缓缴的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息,期满到期后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养老、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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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是否会继续执行?
原规定的阶段性降费政策在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我市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即: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执行;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该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